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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职(专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免除(补助)学费和书本费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甘肃省高职(专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除(补助)学费和书本费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财政局、扶贫办,省内各高职(专科)院校: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的意见》(甘发〔2015〕9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省水利厅 省扶贫办关于精准扶贫饮水安全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甘办发〔2015〕28号)有关要求,为健全和完善高职(专科)院校助学体系,推进教育机会公平,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制定了《甘肃省高职(专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除(补助)学费和书本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高职(专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除
(补助)学费和书本费实施细则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
2017年3月2日

 

 

 

 

 

 


附件:

甘肃省高职(专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免除(补助)学费和书本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高职(专科)院校助学体系,推进教育机会公平,阻断贫困代际传递,根据《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的意见》(甘办〔2015〕9号)和《省教育厅 省扶贫办关于精准扶贫教育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甘政发〔2015〕28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高职(专科)院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职(专科)院校)。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免除(补助)学费和书本费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第三章 对象认定
第四条 具有甘肃省省内高职(专科)院校正式注册学籍且正常在校就读的58个连片贫困县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第五条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由学生生源地扶贫部门审核认定。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对就读省内高职(专科)院校学生按照每学年4500元的标准免除(补助)学费和500元的标准免除(补助)书本费。
第五章 资助方式
第七条 由各县(区、市)教育部门将补助资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或家长银行卡中。
第六章 资助程序
第八条 从2017年秋季学期起,被甘肃省省内高职(专科)院校录取的新生随录取通知书配发《甘肃省省内高职(专科)院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信息认定表》(附件1,后简称《认定表》)一份;2016级、2015级学生到所在高职(专科)院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认定表》。
第九条 每年秋季学期高职(专科)院校于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校生认定。
第十条 扶贫部门应在每年9月25日前完成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身份认定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认定表》收集汇总后交县(区、市)教育部门。
第十一条 各县(区、市)教育部门在收到《认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助学生的信息汇总,将《甘肃省省内高职(专科)院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人数和资金汇总表》(附件2)(后简称《人数和资金汇总表》)报送市(州)教育部门。
第十二条 各市(州)教育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人数和资金汇总表》进行审核、汇总后报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申请资金,省财政厅在规定时间内拨付至各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各地财政部门收到免除(补助)学费和书本费资金后,教育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免学费和书本费资金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十五条 各县(区、市)教育部门应对享受免除(补助)学费和书本费的学生名单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每年12月1日前,各市(州)教育部门要将当年高职(专科)学生免除(补助)学费和书本费执行情况报告及年度统计汇总表(附件3)报送省教育厅,县(区)教育部门做好相关材料的整理和归档管理工作,以备检查。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要把免除(补助)学费和书本费作为今后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任务,及时建立、更新和维护受助学生信息,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有关工作,对于因工作疏漏,出现漏统、漏报人数,造成资金缺口的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受助学生的核实工作,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增加名额,不得在报送《人数和资金汇总表》后增加人数,坚决杜绝通过虚报人数套取补助资金的现象发生。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财经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违规使用、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预算审核、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市县财政、教育及相关部门要对其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各高职(专科)院校要树立资助育人观念,加强对受助学生勤俭节约、文明养成和感恩励志等方面的思想教育,培养资助成长典型,发挥榜样引领作用。
第二十二条 各高职(专科)院校要充分利用招生、开学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新闻媒体等各种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高职(专科)学生资助政策,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甘肃省省内高职(专科)院校建档立卡贫困家
庭学生信息认定表
2.甘肃省省内高职(专科)院校建档立卡贫困家
庭学生人数和资金汇总表
3.甘肃省省内高职(专科)院校建档立卡贫困家
庭学生年度年终统计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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