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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矿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白银矿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同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把党和国家对高校学生的温暖送到学生心中,根据《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甘财教[2007]128号)、《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甘财教[2007]127号)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指标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第三条  基本申请条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专科(高职)学生,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平均在90分以上,单科成绩在85分以上,综合测评结果位居年级前列。
5.参加国家级、省级各项学科技能竞赛,分别获得国家级前三等奖、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前六名、省级前三名。
第四条  申请、评审和发放: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2.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指标和奖励金额,学院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3.学生管理部初评建议名单,向全体师生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初评建议名单报至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汇总;
4.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的初评建议名单,在院宣传栏内向全院师生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每年10月31日前,学院统一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审批。
5.根据上级审批的指标数额,每年11月30日前,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造表,学院统一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五条  相关事项。凡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学生,均可参加申报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指标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而确定。
  第七条  基本申请条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学生,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平均85分以上,单科成绩在80分以上,综合测评结果位居年级前列;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参加国家级、省级各项学科技能竞赛,并分别获得前五等、前二等名次。
第八条  申请、评审和发放:
1.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2.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指标和奖励金额,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3.学生管理部初评建议名单,向全校师生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2),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初评建议名单报至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汇总;
4.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的初评建议名单,在院宣传栏内向全院师生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学院统一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审批。
5.根据上级审批的指标和数额,每年11月30日前,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造表,学院统一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九条  相关事项。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学院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学院励志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学院励志奖学金,单项励志奖学金,院长特别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院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学生和中专学生;
2.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校规;
3.学习努力,各门功课平均成绩70分以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0—15名;
4.团结同学,品德高尚,热爱劳动,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和文体活动;
5.家庭经济困难或比较困难,生活简朴。
第五章  学院励志奖学金的等级、比例和标准
第十二条  普通专科生的奖励等级、比例和标准:
1.一等学院励志奖学金,按学生总人数5%的比例评审,每人每学年1200元;
2.二等学院励志奖学金,按学生总人数10%的比例评审,每人每学年800元;
3.三等学院励志奖学金,按学生总人数15%的比例评审,每人每学年500元。
第十三条  技校生的奖励等级、比例和标准:
1.一等学院励志奖学金,按学生总人数2%的比例评审,每人每学年600元;
2.二等学院励志奖学金,按学生总人数5%的比例评审,每人每学年500元;
3.三等学院励志奖学金,按学生总人数10%的比例评审,每人每学年400元。
第六章  单项奖学金的种类、比例及标准
第十四条  单项奖学金的种类:
1.学科竞赛优胜奖
为鼓励在校生积极参加学科竞赛,学院设立学科竞赛优胜奖。凡在学科竞赛中,获得国家级比赛一等奖者学院再奖励800元,二等奖奖励700元,三等奖奖励600元,优秀奖奖励500元;省级比赛一等奖奖励600元,二等奖奖励500元,三等奖奖励400元;市级竞赛获得前三名的学生,经审定可获得学科竞赛奖励300元。
2.文体活动优胜奖
为鼓励在校生积极参与文体活动,培养体育、文艺素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学院设立文体活动优胜奖。凡在文体比赛中获得国家比赛前八名、优秀奖的奖励800元;省级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奖励500元;市级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经审定可获得奖励300元。
3.社会实践优秀奖
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积极,勇于探索,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或在社会调查中取得明显效果和有价值的调查报告者,经审定可获得社会实践优秀奖。受到国家级表彰的奖励800元;省级表彰的奖励500元;市级表彰的奖励500元。
4.省、市级优秀青年志愿者
积极参加省级、市级、院级青年志愿者服务中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级表彰的奖励800元;获得省、市级优秀青年志愿者奖励600元。

第七章  院长特别奖学金
第十五条  基本条件:
1.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者;
2.学习勤奋,各门功课成绩优异;
3.获得省级或国家级表彰;
4.在非常时期能挺身而出弘扬社会正气,见义勇为,有突出贡献者,每人奖励500-2000元。
第八章  学院励志奖学金评定程序
第十六条  学院每学年对学院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做出具体安排,严格按照规定和比例评出获奖学生人数,组织学生填写《白银矿冶职业技术学院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3)、《白银矿冶职业技术学院单项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4)、《白银矿冶职业技术学院院长特别奖申请表》(见附表5),并报送学院审批。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的励志奖学金根据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情况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十八条  单项励志奖学金和院长特别奖学金的名额不作限制性的规定,如果无合格条件者,可空缺。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的各类励志奖学金每年10月份评定,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学院学生管理部统一造表,财务科发放。
第二十条  单项奖学金须由学生所在年级申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附上相关材料,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学院学生管理部造表,财务科统一发放。
第九章  终止享受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而保留学籍的学生,停发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享受奖学金的学生,一旦受到纪律处分、全院通报批评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本学年奖学金评定资格;期末考试有一门功课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取消本学年各类奖学金评定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而拖欠学费或住宿费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第二十四条  综合测评不合格者,取消本学年各类奖学金评定资格。
第二十五条  在校期间累计旷课8学时(含)、旷早操5次以上、替考、作弊者,取消本学年各类奖学金评定资格。
第二十六条  在校期间有酗酒、抽烟、打架表现、在校外包夜上网、租房者,取消本学年各类奖学金评定资格。
第十章  组织领导及要求
第二十七条  各班、年级成立奖学金评定工作组,依据学生综合测评的排名,学习表现,审核班级学生的评定情况。学生初评的具体工作,由班级评定小组完成。班级评定小组由辅导员、班委会、团支部干部等5至7人组成。其具体分工由各班、年级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评定工作顺利进行,学生管理部和各年级、各班要建立学生综合测评档案,学生档案内容包括学生本人的获奖、违纪、旷课(操)、违纪、参加活动情况记载和日常行为规范记载,由班委会填写。
第二十九条  为了增加评定工作的透明度,各班每学期须将学生综合测评结果张榜公布,并上报学生管理部备案,作为评定奖学金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评定工作要认真负责,公正合理,实行“三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参加评定人员、评定过程、评定结果公开,接受广大同学监督。坚决杜绝不正之风,若发现弄虚作假,视其情节轻重将班委成员给予撤职或记过处分;将辅导员给予失职处理,扣发绩效工资或辞退。各班、年级要认真听取学生对评定工作提出的意见及申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二章  投  诉
第三十一条  各班严格按照本办法认真组织评定,严禁弄虚作假。各班设投诉点,公布投诉电话,以便学生反映问题。接到学生投诉,经调查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不满意的可向学院反映。
第三十二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设投诉点,公布投诉电话,接到学生投诉,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情况属实,发现问题,坚决纠正,做出调整,并做好处理结果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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