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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矿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试行)

白银矿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引导和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条、《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四章第四十六条、《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的规定以及关于勤工助学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的,以获得报酬、培养自立能力为主要目的的各种服务或劳动。包括通过运用科学知识、科学技术和技能等为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而获取报酬的智力服务活动和通过体力劳动为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而获得报酬的劳务服务活动。
第三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以服务学生,帮助大学生培养劳动观念和职业道德,锻炼品格毅力,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全面发展为目标,坚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和与素质教育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院的教学、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不得影响校园容貌和公寓管理,不得影响学生自身的学习。
第五条学院鼓励与支持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对校内的勤工助学项目给予一定的倾斜和优惠政策以及必要的专项经费支持。校内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学生在课余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有条件的单位应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和支付劳动报酬。
第六条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应把勤工助学活动纳入学生工作范畴,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积极引导学生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培养劳动观念和自立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院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学生各类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八条学院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学院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提供服务的具体业务机构,隶属学院学生管理部。
第九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的职责主要是:
• 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拓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市场和途径;
• 对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培训,核发上岗证书,设立学生勤工助学资料库;
• 招聘推荐勤工助学工作人员,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供中介服务,协调学生与用工单位或个人的利益,督促双方履行协议;
• 对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监督,调解学生与用工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和学院声誉,对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违约、违纪行为和不道德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 筹措、管理和使用好勤工助学经费;
• 结合勤工助学活动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
• 建立和健全勤工助学活动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
• 实施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十条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学生勤工助学组织,并指定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组织必须接受学院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一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填写《白银矿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申请表》,由学生管理部签署意见,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审核后参加上岗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领取勤工助学上岗证后方可应聘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但临时性、一次性和应急性的服务活动则例外。
第十二条需要聘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可直接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联系,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按照用工要求推荐或安排合适的学生为其服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以勤工助学名义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十三条组织勤工助学活动,实行自愿参加,用工单位和岗位公开、公平竞争、择优推荐或录用、优先照顾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的原则。
第十四条学生给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供勤工助学服务活动,应与对方签订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鉴证后,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存档一份。但临时性、一次性和应急性的服务活动则例外。
第十五条勤工助学上岗证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统一印制和发放。学生退学、被开除或毕业,须交回《勤工助学上岗证》。
第十六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对学生从事的勤工助学活动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受理当事人的投诉,了解和收集用工单位或个人对受聘学生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知识与能力水平的评价意见,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资料库。
第四章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依法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学院保护学生通过诚实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十八条学院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时,应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生可直接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提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
第十九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工单位或个人应为学生提供安全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学生有权拒绝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第二十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以促进学习为主,以勤工助学为辅;以增长知识、培养能力为主,以获得经济补偿为辅的指导思想,注意把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与培养提高素质、全面成才结合起来。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以学有余力和不影响学习作为前提,以利用假期和课余时间为原则,在学期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每周不得超过20小时。
学生如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有权调查并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遵守用工单位的工作制度,认真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规范,不得从事如下活动:
(一)传销;
(二)销售伪劣产品;
(三)销售淫秽、黄色的书报、音像资料、电子读物或其他法律禁止的物品;
(四)其他法律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社会公德,讲究职业道德,塑造良好的大学生形象,做到认真践约、工作负责、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文明礼貌,不得有下列行为:
• 随意毁约;
• 弄虚作假,欺骗客户;
• 消极怠工,拖延时间;
• 故意损坏或毁失客户的财物;
• 直接与客户争吵;
• 借勤工助学之名索取客户财物;
• 向客户提出协议范围之外的不合理要求;
• 其他有悖社会道德或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四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院声誉,不得有下列行为:
• 借勤工助学之名旷课或不参加学院、学院和班级规定必须参加的各项集体活动;
• 在客户家中留宿,或未经请假批准在校外住宿;
• 未经许可在校园内设摊进行商品买卖或经营性活动;
• 在宿舍、教室、图书馆、办公楼内销售商品,妨碍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 未经许可在校园内印制、张贴、发放商业广告;
• 未经许可在校园内招聘学生从事经营性活动;
• 私自以学院或集体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济行为;
• 损害学院声誉的行为。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在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中应保持“服务观念”和“奉献精神”,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应予以表彰;对违反法律、违反校纪校规、违反财经纪律及损害学院声誉的行为,按学院有关规定应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根据各单位以及个人的工作实际情况,依照评选条件可以评出若干名“勤工助学先进集体奖”、“勤工助学管理先进个人奖”、“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进行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不遵守本规定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和负责。学院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违纪、违规的学生,视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未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批评教育;
2.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可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如给客户的正当或合法的权益造成损害,责成当事人向客户进行赔偿;
3.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者,学院除按校规处理以外,可交执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学生管理部负责解释。学生管理部可以根据勤工助学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
2011年8月
 
 

白银矿冶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困难学生参加
校内勤工助学补充规定
第一条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80.00元以下,很少其它经济来源,完成大学学业确有困难的,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二条经济困难学生每年按各年级统计一次由学院报学生管理部备案,学生对自己家庭经济情况必须如实填写,不能虚报、谎报。
第三条要求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白银矿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申请表》(一式两份),由所在学院或有关单位审定,再报学生管理部备案。
第四条勤工助学是在完成学业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的有酬劳动。
第五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应服从领导,勤奋工作,完成所交给的任务。
第六条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都要佩戴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统一制作的上岗证,每天完成工作后要填写《白银矿冶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统计表》,再由安排工作的学院或单位管理勤工助学的负责人验收签字。
第七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由学院和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设定。
第八条劳酬标准:
1、固定岗位:每人每月300.00-400.元。
2、非固定岗位:按每人工作每小时付3.00-5.00元计算。
第九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每月初统计上一个月的工作情况及表现,造册申报勤工助学劳酬。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积极主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反映学生在勤工助学中的表现,以便加强教育和管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不能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1、学习态度不好,时间抓不紧,成绩下降者。
2、不服从学院安排,挑轻怕重,不负责任者。
3、受学院处分者。
4、吸烟、酗酒、花钱不节制、行为不文明者。
白银矿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部
2011年8月
白银矿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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