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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智能化考试实施细则

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智能化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智能化考试的顺利开展,根据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颁发的《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考试考务管理规程(试行)》(劳职鉴字[1996]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智能化考试具体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智能化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在现行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管理体系内运行。

部鉴定中心负责管理全国智能化考试系统和考试的中央服务器的总体运行,组织直辖市技术支持和服务。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本地区考试站的管理,并根据统一规定和数据库格式、内容,利用网络化考试系统实施考试管理。

计算机信息技术ATA授权考试站(以下简称考试站)负责智能化考试的具体实施。

全美测评软件系统(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TA公司)负责提供智能化考试平台以及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负责组织本地区“ATA授权考试站”的申请、审核和报批。并由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统一向ATA公司办理授权。

凡未申报成为“计算机信息技术考试站”者,可同时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报“计算机信息技术考试站”。

第四条  ATA公司根据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求协助组织对“ATA授权考试站”的技术培训,并负责指导其按照《智能化考试技术操作手册》要求准备考试环境。

第五条  智能化考试依据以下四种编号进行考试管理。

1.准考证号:准考证号由各考试站编制。

2.考试许可代码:记录各考试站网络考试机的考试人次。考试许可代码由考试站根据考试需求量经省鉴定指导中心批准后成批向ATA公司申购。ATA公司通过中央服务器加载至考试站服务器中。

3.证书编号: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的编号方法按现行的“证书管理办法”执行。

4.考生识别码:唯一顺序代码。每个考生无论参加考试次数多少,此码唯一。该码用于数据库统计。

第六条  各考试站需在每次考试前,以电子文件方式成批向ATA公司申购考试许可代码。考试许可代码每50个为一个数量单位(批),考试站一次可申购一个或多个数量单位。

ATA公司接受考试站的考试许可代码申购后,于3个工作日完成向该考试站服务器加载考试许可代码,并由考试站确认加载成功。考试许可代码可顺延使用,无时间限制。

第七条  考试站接受考生报名后,按智能化考试系统考行数据库的要求登录、汇总考生信息,填写《考试申请单》(附录一)。考试站须在考试前至少5个工作日,将智能化考试系统考生数据库、《考试申请单》的电子文件和相应的考务费汇款凭证复印件,分别通过网络和传真方式报至省鉴定指导中心。

第八条  省鉴定指导中心审核考试站报送的信息完整无误后,应于距考试48小时前,抽取考生的考试题号并通过网络方式传送至申报考试站。

第九条  考试站接到省鉴定指导中心的下发信息后,按要求安排考场、制作并发放《准考证》(附录二),明确告知考生考试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考场纪律。

第十条  考试的实施由考评组负责。考评组设首席考评员一人,考评员若干人(视考生人数而定),网络员一人。考评组和考务人员在考试实施中接受省鉴定指导中心的管理。

第十一条  考试站的考评员及网络员须于考前检查考试设备、网络、考试系统和题库,确保运行状态正常;考试前60分钟,导入考生的考试题号,检查确认无误后,封机待考。

第十二条  考试前30分钟,由首席考评员引导考生经“确认信道”进入考场,在“确认信道”内完成核对准考证、现场摄像、随机分配考试机号;考生持准考证,按分配的考试机号及该机上的本人图像,在考试机前就座。考评员须指导考生认真核对考试机屏幕显示的准考证、身份证号和考生识别码等数据是否正确,如有差错应及时更正,并记入《考场异常情况记录表》(附录三)。

第十三条  考试开始,由首席考评员发出指令。考试过程中考评员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对于考生违纪行为,根据情节及时处理。

考生不得携带任何可能与考试有关的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的考务人员不得回答考生任何可能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提问,更不准代考生操作。

在考试过程中出现设备重大故障,导致考试无法进行,或出现严重违纪现象,首席考评员须详实准确地记入《考场异常情况记录表》。

第十四条  一场考试结束后,考试站应立即将考试结果的全部资料保存并复制备份,并于24小时内通过网络方式传送至省鉴定指导中心。

省鉴定指导中心对考试结果资料审核确认后,发布并报部鉴定中心。

第十五条  参加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智能化考试,并到达规定标准的应试者,将在“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的基础上,增加“ATA考试合格认证”标志。该证书由部中心统一与ATA联合办理认证手续,并通过省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发放。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部鉴定中心负责解释。各省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操作方案,报部鉴定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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