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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外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学生校外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1.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含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春游、秋游、参加公益劳动、义务劳动、参观访问等)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全校性的活动,要上报本地教育行政部门,班级或年级组组织的活动要向校长申报,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每次活动都要有安全、保卫、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确保外出活动万无一失。

2.外出活动前,要做好师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安全教育应包括:交通安全教育;游泳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饮食卫生安全教育;用电安全教育;实验和社会实践活动安全教育;校内及户外运动安全教育;网络安全教育;防中暑、防煤气中毒的安全教育;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等安全防护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突发疾病救治常识教育等。

3.学生外出社会实践活动时,要乘坐正规交通运输部门的交通工具,不坐病车、超载车辆,保证交通安全。

4.活动时班主任(辅导员、带队老师)是具体责任人,跟班老师附连带责任,长期社会实践、顶岗实习要安排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5.活动的路线地点,事前应进行实地勘察,不得组织学生到危险的地方开展活动。

6.尽量避免到人群拥挤的地方,在公共场所或参加大型活动保持秩序,确保不发生拥挤踩踏事件(故)。

7.发生安全事件(故)后,除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迅速报告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安全事故报告时要说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涉事人员的基本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其它应当报告的事项。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8.凡外出参加各种活动,学校领导及安全小组成员必须对活动全程进行监控;在活动中实行责任追究制,如遇安全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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